死刑的执行方式比较
时间:2023-07-06 15:04:50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为枪决、注射死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1、注射死刑:在注射死刑执行室或执行车内执行,按照顺序使用3种不同的药物,首先使用苯巴比妥类药物诱导犯人昏迷,接着静脉注射过量的泮库溴铵、氯化钾等药物来麻痹呼吸肌,诱导心脏停搏,完成死亡仪式。法警将犯人带到执行室或执行车后,首先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待审判人员下达行刑命令,专业人员会把针头扎入,启动注射泵保证药物足量、全部注入死刑犯的静脉内。静静等待一段时间之后,法医会根据心跳、呼吸和瞳孔来确认罪犯死亡。

2、枪决:枪本来就是最简单便捷结束生命的武器,对于死刑犯来说,在面临死亡时可以还可以自行选择站位:背对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头部或者胸部开枪;面对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胸部开枪。一次注射死刑的造价会比枪决昂贵的多,许多中级法院都没有完备的执行室和执行车,所以现在有些城市执行死刑都还是以枪决为主。

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适用条件具体有几种

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犯罪分子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审查程序批准。刑法规定,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死刑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以便最终检查和防止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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