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后必须报送竣工验收备案表吗
时间:2023-03-30 21:22:51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房时必须取得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还应具备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等证明。

一、房屋交付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合格。商品房一般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实,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验收合格的,还应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秀等;

2、住宅所属建筑必须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所属的建筑物需取得住宅交付许可证,住宅交付许可证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得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可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证书。事实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1、2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提前向买方交房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二、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依据我国《建筑法》和202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就是指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经常忽视了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能提供的,应认定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三、验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一手房购买中,根据法律规定与相关实务,验房时主要需要注意的情形为:1、查验房屋是否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若未竣工验收合格,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2、交付时开发商是否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若不具备此两份文件,买受人同样可以拒绝收房;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是否具备使用条件;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等情形,而未通知买受人;5、交付的时间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若存在迟延交房,是否可以追究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6、工程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若不符合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7、最后,要注意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验房交接表》等相关文件,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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