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如果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而补领到新的居民身份证后,又找回了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处理。公民死亡的,其亲属或者代理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1寸免冠黑白相片3张,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目前,银行机构使用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银行机构在办理特定银行业务时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在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确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银行机构应积极采取其它方法进行验证,若银行机构无法举证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不得以公民身份信息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无法核查为理由拒绝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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