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得利是事实行为吗
不当得利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事件,要根据主观是否有认知的故意。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二、不当得利是民法的总则吗?
不在。民法典重新规定了不当得利。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三、怎样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2、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一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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