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几年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四)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一)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一般的诉讼时效中断一样,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四)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三、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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