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不再享受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外,其他待遇与生育一胎的相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二胎后,女职工同样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生育二胎女职工同样享受产假、生育保险等待遇,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安排,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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