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诉讼期限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附解除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江阴康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股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三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费正初、胡建祥,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晓红,康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云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一审诉称:2003年3月,其与康瑞公司协商,拟将其在康瑞公司的股权7.5万美元转让,康瑞公司表示同意,并介绍其将股权转让给黄某。同年3月25日,其在康瑞公司起草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同意转让,当时黄某尚未签字。协议约定,王某将其在康瑞公司的股权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以原值转让给黄某,黄某在2003年4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王某7.5万美元,如黄某没有如期支付,转让协议无效等。协议签订后,既没有收到应该返还给其的转让协议,也没有收到黄某的分文转让款。后得知康瑞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已经到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其虽与康瑞公司多次交涉,要求恢复其合法的股东身份,但康瑞公司未置可否,故请求法院:1、判令王某与黄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2、确认其在康瑞公司拥有25%的股权;3、判令康瑞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4、诉讼费由黄某与康瑞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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