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的分类。股份转让和股份转让。这是基于不同形式的公平。由于公司形式和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公司股权的形式也不同。例如,**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的股东权益仅以所持股份和出资额反映,而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所谓控股股份转让,即控股股份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在华投资股份的转让。所谓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份转让和股份转让。所谓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不以股份形式转让股份。既包括已缴足股本但尚未发行股份的股份转让,也包括已认购但尚未支付价款因而不能发行股份的股份转让。在我国的实收资本制度中,所谓股份转让,通常是指已缴足资本但尚未发行股份的股份转让。所谓股份转让,是指以股份为载体的股份转让。原则上,股票只能发行给已支付股票价款的持有人。股票是股票的证券凭证,因此股票的转让更适合证券的转让规则。根据股权表达方式的不同,股权转让又可分为记名股权转让和非记名股权转让、纸质股权转让和无纸化股权转让。这取决于股权转让是否为书面形式。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大多是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也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甚至必须以专门的书面形式(如公证)进行。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股份,必须以公证的形式订立合同”。①与书面股权转让相对应的是,非书面股权转让时有发生,特别是以股份的形式,通过非书面方式可以更快更有效地进行。例如,记名股票一般通过背书和签名的方式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以通过简单的交付方式进行变更。虽然背书、签字或交付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但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第三,实时股权转让和预约股权转让。这取决于股份是否立即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支付转让价款后立即发生的股权转让,为立即股权转让;而具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股权转让的指定。现实中,股权即时转让的情况明显较为普遍,而股权预约转让的情况大多是出于规避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需要。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为规避上述规定,发起人等在公司成立三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董事等在不再任职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聘任股权转让,有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和无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这取决于公司是否参与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股权转让只是股东行使其股权处置权的法律体现。因此,公司原则上不需要参与股权转让,也没有义务成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主体。现实中,公司非参与式股权转让也占据了股权转让的主要形式。但不禁止本公司参与股权转让。现实中,大量公司应股权转让各方的邀请或基于代理股东的需要参与股权转让。公司参与本次股权转让,表明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公司认可,因此实质上可视为股东资格变更已获得公司认可,这是公司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最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我国很多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没有股权转让当事人的邀请,也没有股权所有人的授权。这种公司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显然属于公司无权处分股权,其股权转让难以成立的情形
5.有偿股权转让和无偿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资本交易,等价交换是其基本要求。有偿股权转让无疑是股权转让的主流形式,但无偿股权转让也是股东行使股权处置权的一种方式。股东可以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份。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任何有效给予的股权都不应以免费或无偿对价为由予以否定。作为股权转让的类型之一,自由股权转让也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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