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和其他三人是一家健身俱乐部的股东。2008年11月,三人退出俱乐部,将股份转让给股东黄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于2009年5月31日前分五期向刘某等3人支付人民币13.1万元,逾期未还,黄某仍欠11万元股权转让款,截至2009年6月3日仍未支付,刘某等3人以黄某欠股权转让款为由,强行关闭俱乐部水电,影响了俱乐部的正常经营。双方发生争执,拨打110报警。得知此事后,司法部门立即介入调解。在了解了此事的因果关系后,指出黄某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先是违约,但刘某等3人采取极端手段追回股权转让款,因其通过正常渠道维权,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由于双方都是合作经营俱乐部的朋友,我们应该说服他们以一种好的、分散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争端。经司法所耐心调解,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再次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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