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办的幼儿园用地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小区配套建设公共配套设施的幼儿园,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办的幼儿园,不适用上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小区过程中,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用地也应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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