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妻中的其中一方在抚养过程中发现孩子并不具亲缘关系且己作出为人父母应有的责任与付出,那么他或她便有权利请求司法机构确认这一非亲生亲子关系并请求对方全额归还自己先前为抚养子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害补偿金。
同时,因确认非亲子关系产生的后果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等,无过失方均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向侵权方主张离婚损失赔偿。
这种离婚损失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付与精神损害赔付两大类。
然而,鉴于每宗离婚事件中由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损失各不相同,因此相应的赔偿金额也会有所差异。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由夫妻二人进行协商决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则由当地的裁判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2)在确认离婚之后,若发现抚养的孩子并非亲生品种,那么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部分表示后悔并请求注销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的,人民法院都应该予以受理。
为了保障各方权益,保护无辜老人的合法权益,我个人建议无论是婚内还是离异之后,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来确保孩子是双方亲生的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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