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
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是谁
诉讼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为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范围比较广,故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范围也较广。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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