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后我国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对策
时间:2023-05-07 17:40:19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4、我国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现状与对策。例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对公司企业合并有专门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合并收购的原则性规定企业;***此外,为正确引导企业兼并,国家还制定了大量优惠政策。比如,1994年国家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兼并。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专门下发了《关于停业整顿、合并、解散、破产企业暂停、缓收贷款利息处理的通知》;1995年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下发文件,对利息减免作出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合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补充通知》,虽然现实中对企业合并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统一和缺乏权威性削弱了现行法律的有效性。此外,外资并购基本没有依据。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其中外资并购问题几乎没有涉及。随着外商投资方式的转变,外资并购问题日益突出。1997年9月,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具体规定了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新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仍然没有涉及外资并购问题。但现实中,中外资本并购仍按三资企业的规定进行,其矛盾和冲突十分严重

面对外资并购和跨国并购,中国法律应制定相应的对策,特别是在反垄断法中应明确规定跨国并购的条件、范围、限制、审查等规则,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入WTO后,我国将面临跨国并购给竞争法带来的诸多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来看,跨国并购有严格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要求。除《反垄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外,一些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也有配套规定,形成了一套控制性兼并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虽然有大量的跨国并购,但其国内经济秩序仍保持着良好的循环,经济发展相当稳定。因此,我们建议在加强和完善我国竞争法的同时,尽快对跨国并购进行立法和规范。首先,反垄断法应明确限制可能导致垄断的跨国并购,明确并购的审查标准、范围和申请程序;第二,设立国家专门机构受理并购案件。该组织应具有独立的准司法权,可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行政管辖权的影响,其权威性可以保证执法的公平性;三是要注意相关法律的配套问题,如证券法、外资准入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它们都应当对企业合并作出规定,使法律更好地发挥统一、系统、综合的功能。笔者建议,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应着手修改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制定相关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现有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并购事先申报制度。作为防止企业利用并购达到市场垄断目的的一种事前监管措施,企业并购预先申报制度已经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并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前,应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国的企业并购申报制度,修改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于并购包括兼并、收购、控股和合资,实施并购、控股和合资必须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同时,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全面开展,在我国市场上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大多采用公司形式,只要我们对该条款的内容作出必要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并确认公司在实施并购时应提前申报,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并购预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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