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拆迁纠纷反映的部门是适当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拆迁管理部门。一般来说,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判决等行政行为,原告不服的,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2)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以人民政府为被告:(1)人民政府“拆迁办”作为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定;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作为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调度人员,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中有上述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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