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一般性纠纷,拆迁向哪个部门反映?
时间:2023-08-07 10:34:36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来说,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定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是被告。(二)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情况如下:(1)由人民政府部下的拆迁办公室作为拆迁人员,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作为拆迁人员,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派遣人员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发生以上3种情况的,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般性违规问题

1、

公开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令禁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7月15日开始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又进一步规定了不得在未设置指定对象的私募机构网站、微信朋友圈、讲座、报告会等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2、

基金运营不符合合同约定

主要包括托管财产、投资方向、费用列支、信息披露四个方面。

3、

从业人员无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

其他不规范问题

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私募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在协会系统中提交变更信息。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5、

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并完善符合协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包括: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制度等。

6、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制度,向投资者推荐符合其风险评估能力的产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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