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诉讼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期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股权确认之诉的证据是什么
在股权纠纷中,确认股权需要考虑有关的意思和意思表示方式。股权取得的内心意思外化和表现为一些客观标志。公司法涉及的表意标志有: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
(一)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的重要性比股份公司低。赋予股东名册创设股权的作用是十分危险的。因为股东名册容易被伪造和编造,其可信度很差。因此,不能认为股东名册有记载的就是股东,没有记载的就不是股东。
一般认为股东名册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但该登记行为与工商登记一样同属于宣示性登记和政权性登记,而非创设性登记。我国《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另外,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中,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但是反过来,如果股东名册没有登记,则公司不能据此否认股东的股权。
(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虽然没有创设股权的作用,不是设权证券,但是,出资证明书是典型的证权证券,它一方面证明股东出资,公司收到出资,另一方面证明了持有人的股东身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依法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的义务。在股东出资以后,公司因为疏忽,故意,懈怠等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就签发给股东出资证明,则公司不得以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的变更为理由否认股东的股东身份。
(三)公司章程
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最重要的标志,最实质的标志。经过登记的章程既具有对内的效力,又具有对外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内是确认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股权方面的确认纠纷是比较少的,大多数都是民间借贷纠纷或者是离婚类型的纠纷,一旦涉及到这类型的纠纷,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书,依然是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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