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以股东签署协议、足额出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前提。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明确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份、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可以作为判断公司是否享有股权的证据。在司法裁判的标准上,从单纯以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为标准的原则,转变为内外差别的原则,即在审查标准上,工商登记中标明的股东不再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标准,而是从形式审查到实质确认,公司股权确认不涉及更正的,法院将根据上述证据作出综合判决,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涉及第三人的,为维护社会交易的稳定和公平,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将依据工商登记部门的文件作出判断。
涉及公司和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述登记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证明。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变更名称前,主要债权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涉及股东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实际出资情况、股东对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股权确认基本上是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引发的股权确认诉讼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和诉讼,也是一种复杂的法理实践诉讼。股权确认诉讼的分类(一)按诉讼意图分类。善意诉讼。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根据取得衡平的意图主张衡平,而被告则列举各种理由予以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
2。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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