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讨论了股权确认的标准,区分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于外部关系,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因为工商登记具有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对于内部关系,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股东间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我们需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分别对待。第一、外部关系:股东与第三人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二、内部关系:1、公司与股东间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证明。如实质上股权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被确认。2、股东间股权确认时: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股 权 确 认 标 准 : 从 外 部 关 系 到 内 部 关 系
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股权确认标准应当从外部关系到内部关系。这意味着,在确定股权时,需要考虑到公司外部和内部的关系,以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从外部关系来看,股权确认标准需要考虑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办理。
从内部关系来看,股权确认标准需要考虑到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办理。
综上所述,股权确认标准应当从外部关系到内部关系,以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股权确认标准需要考虑到公司外部和内部的关系,以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外部关系来看,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以确定股东资格。从内部关系来看,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推定效力,应着重审查股东间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同时,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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