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分为6个类别,分别是:
1、管理人员;
2、医师;
3、护士;
4、药学技术人员;
5、医技人员;
6、其他人员。医疗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二)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是: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于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也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欲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需提供反证。当然,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需要患者进行证明。
二、医疗机构需书面履行的说明义务范围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实施的非侵入性、低风险的医疗活动或护理活动,例如常规检查、普通药物的使用、患者身体移动等,无需实施复杂的知情同意。而对于对于特殊的医疗活动,则需要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如实施外科手术、侵入性操作、实验性或其他危险的医疗干预,例如: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麻醉风险评估与知情同意记录单、气管插管术同意书、预防性抗凝或溶栓治疗知情同意书、高值医疗耗材使用知情选择同意书等。
全文6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