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由谁来管辖
时间:2023-03-23 11:40:23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案件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是说,行政处罚时效原则上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行政机关两年内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即发生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后果不再被处罚。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而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则是对行政处罚给予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但是这种程序制度却能给违法行为人带来是否被处罚的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二、怎么鉴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行政处罚管辖权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有:(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三、行政处罚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是按照下列规则来确定的:一般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并且该行政机关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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