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在本市停留的台湾居民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制证。
受理机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x48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在连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三)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请复印在A4纸上,勿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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