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子无法偿还债务时其父是否需代为支付的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如若儿子仍处于未成年阶段,父母理所当然地成为其法定的监护人,这也就赋予了他们为儿子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其次,当儿子步入成年人的行列后,即年满18周岁,便被视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应当独立地承担起自身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此时,父母已不再享有为成年子女偿还债务的义不容辞之责。
第三,在较为特殊的情形下,假如儿子不幸身故,父母则有权作为合法的继承人,在完成遗产继承事宜之后,承担起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清算责任。
对于超过遗产范围的那部分债务,父母却无义务加以偿还。
若父母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就无需承担为此负有的清偿责任。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父母若出于自愿愿为子女偿还债务,此种做法同样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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