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主要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份额。
男方买房登记在准丈母娘名下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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