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资料
书面举报材料原件
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本年度未生存认证的停发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相关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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