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离世后,若留有财产作遗产,包括债务在内的所有善意债权人皆可请求继承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债务人去世而引发的债权损失。
具体而言,我们需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首先,应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包括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人)须优先承担被继承人(即已离世之人)的清偿债务义务,其中包括法定的税费与债务负担。
同时,法律也要求继承者做出必要的选择,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继承人留下足以维持生计的基本遗产份额。
其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时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任何超出此范围的债务均系自愿承担亦或不得再行请求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税费以及债务则无需继续负责偿还。
最后,当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发生并存时,法定继承人仍然必须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税债的责任,但如果法定继承的财产价值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则应按照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所占有的比例来偿还相应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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