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以货币形式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根据房屋所在地、用途、用途等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等因素。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金可以等于或者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货币补偿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补偿方式,支付补偿款后几乎没有后续问题。这是收藏家最能接受的方式。为了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提高补偿标准来吸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2。产权交换,所谓产权交换,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人的选择,以自己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补偿方式,并解决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补偿价值之间的差额。房屋价值由有关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进行评估确定。
产权交换的方式通常是因为被征收人没有其他住房或不愿在其他地区居住,而选择搬迁到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和收藏者提供的相对适中的房屋价格,被拍卖人更愿意选择产权交易的补偿方式。
3。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换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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