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商品住房之际,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然而,在此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潜在的风险因素。首要的是,倘若开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且获法律认可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那么这将会导致预售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者难以顺利执行。其次,当楼盘的商业广告存在夸大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很有可能引发购房者与开发商间的争端和纠纷。除此之外,还包括开发公司将标的房屋抵押给其他第三方或者蓄意向购房者隐瞒预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以及将预售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或者刻意向购房者掩盖预售房屋已经出售的真相等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购房者的权益遭受损害。最后,如果开发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擅自更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等行为,同样可能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在选购商品住房时,我们应当审慎挑选信誉良好的开发商,并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以尽可能地规避潜在的风险。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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