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中的业务:
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采购业务合同,确定合同中收付款和开票相关的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务必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的发票,才属于合规发票。
因为合同金额已签订,如果不能变更合同金额的,应当尽量促进业务的执行,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尽可能落在2019年4月1日前。为什么要这么做,你懂的。
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销售业务合同,更要准确的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了,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一定要按原税率申报纳税。否则后期客户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理由要求您开原税率的发票时,补滞纳金是妥妥的.
另外强调一下,同一合同下的业务,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调整税率前的适用原税率;发生在税率调整后的,适用新税率。
2、合同签订中的业务:
对于即将开始的业务,在合同商谈中应当注意些哪些事项
一般情况下签合同时,协商价款时都是实际交付的金额,这个金额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货物实际价款,另一部分是增值税税额。现在要降的就是增值税税额,所以,采购合同签订时,如果还是按原来可以接受的价格确定,无疑是提高了货物实际的价格(因为增值税税额降了)。如果说货物涨价不接受,这时签合同就应当商定不含税的货价。这样,税额降了后,采购支付的金额才会减少。
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合同变更的流程
合同变更的流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被请求方按期向请求方做出答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备案或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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