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埋藏物的所有权到底应归属于哪一方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于一些所有权已经根本无法查证的这些地下埋藏物,特别是有可能会被鉴定为国家文物的,理论上来说所有权都属国家。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埋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公民对于埋藏物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埋藏物的特点
1.所有人不明。被埋藏、隐藏之物若有明确的所有人,则不属埋藏物和隐藏物,发一内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
2.埋藏于地下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属遗失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
3.一般为动产。不动产通常不发生埋藏和隐藏的问题。
4.不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否则,属文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
三、埋藏物能否善意取得
埋藏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下:
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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