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国籍及居留权中的“近亲属”
国籍法中的近亲属包括:“中国人的近亲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前者,范围参照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后者,范围参照民商事案件中近亲属的范围界定。
居留权中的近亲属限定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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