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时如何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时间:2023-05-07 19:03:59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规定了逾期工伤认定的赔偿问题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指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事故发生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所在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日期。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如果受害职工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未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将不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上述申请的期限是诉讼时效还是排除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超期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伤职工救济路径的探索和对现行相关规定的实质性合理解释。从人民法院处理工伤事故赔偿的三大难点入手,将未申请工伤事故认定的工伤事故赔偿分为投保和未投保两种情况,并分别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从而在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平衡工伤职工和失业人员之间的工伤赔偿,探索有效解决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利益的制度设计与实际之间的偏差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操作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但后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权只有在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为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为工伤保险机构事故调查提供便利,立法者明确规定了封闭期限和两个申请时点:一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自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因特殊原因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自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止一年内工伤认定的适用期为1雇主没有动力申请工伤鉴定。如果不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因素,工伤事故作为一种偶然的小概率事件,用人单位很可能会基于侥幸心理和逐利性,在员工入职之初选择不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其次,用人单位超过30日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费用。此时,为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会选择作出虚假承诺,恶意拖延劳动者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甚至强迫受伤职工放弃工伤鉴定申请,换取继续就业机会。工伤认定的适用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从受伤职工的角度看,受伤职工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容易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单纯认为用人单位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工资已享受工伤保险;另一种情况是客观失败,即一旦发生严重工伤事故,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医疗期间通常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尽管《条例》也规定,鉴于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强,职工的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代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可能为受伤员工积极行使权利,现实中,如果直系亲属先于员工死亡,或者农民工直系亲属短时间无法联系,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理论上是可能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三种处理意见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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