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不发表辩护意见。但是综合考虑本案,重点从某市某纺织公司的经济利益出发,辩护人认为:
1、某棉业公司不构成偷税、合同诈骗罪,王某某不应承担此二罪的刑事责任。王某某被控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税务处罚,显示其具有较轻的主观恶性。请求法庭对此予以考虑,从量刑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判处其缓刑。
2、判处王某某缓刑,可以使其解除人身自由的限制,恢复某棉业公司的业务。王某某在被羁押之前,某棉业公司签订有多项业务合同,一些单位和个人尚欠王某某或某棉业公司大量债权。这些债权,除王某某本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能力、没有办法收回。只有对王某某执行缓刑,某市某纺织公司才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王某某可以在较短期限内继续向某市某纺织公司发货,或返还货款。如果王某某被判处实刑,那么某棉业公司自己的债权、泰丰的货款,以及某棉业公司其他的业务,都将成为死帐,由此造成连锁反应产生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无可挽回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
齐鲁律师事务所黄立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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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多久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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