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盛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望正式引入国内保险市场。前不久,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提出将在试点区域率先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改制、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专属代理合作关系。
个人保险代理呼之欲出《意见》指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多元转化。具体来说,就是保险营销员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目前市场上,上述前三类营销员都已经实际存在且运作较成熟,个人保险代理人将属于首次尝试。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意见》指出,引导精英保险营销员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可以参照律师、会计师等职业形态。成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一般要求是: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营销员。
根据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同,个人保险代理人又分为两类: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形式注册的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监会则参照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进行监管。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的为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所属保险公司可对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
相关保险专家表示,如果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进入实施阶段,营销员想成为上述两种代理人也较为容易,只要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统考并领取代理资格证,并有固定场所就可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然后正式开展销售保险的活动。
准入门槛不容忽视保险营销体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引入中国大陆,之后国内各保险公司纷纷效仿,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寿险业的发展。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保险营销员数量已达256万人,保险营销业务规模从2002年的1082亿元增至2008年的338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提高到35%,最高时2006年达到47%。即便是在银保爆炸式发展的近两年,依靠营销员拉动的个人代理渠道依然是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首选的销售渠道和核心竞争力。
与贡献相比,营销员的地位却始终没有提高,在现行的寿险营销体制下,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采用佣金制度,由保险公司根据营销员的营销业绩支付佣金,营销员不享受公司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销售保障的人自身毫无保障,这直接导致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有数据显示,保险营销员13个月的留存率平均只有30%左右,两年留存率不到15%。
《意见》的出台可将营销员进行平稳转型,可能会避免很多保险营销误导行为。一位保险公司培训部负责人表示,此前保险营销员一直被边缘化,他们的销售业绩达不到保险公司的考核标准,将被保险公司辞退。因此,很多营销员为了达到考核标准,有时就不择手段误导客户达到签单目的。如果将来营销员转化为真正的代理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个体工商户,很可能不会再面临辞退压力,维护了保险营销员队伍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但也有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认为《意见》可行性不大,目前提倡保险营销改革为时尚早。一家大型保险中介的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方向性是好的,但目前不符合中国保险业情况。现有的保险营销体制虽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风险仍具可控性。它能发展至今,对保险公司利润贡献那么大,说明其存在仍具有合理性。个人代理人制度看上去很美,但是在全行业推广还不太符合行业现状。个人代理人制度准入门槛很高,像英国需要通过皇家保险协会考试才能颁发牌照。而在国内,保险代理人学历连大专以上都保证不了,只要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就可上岗。在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下,个人代理人制度对行业发展并无明显益处。
一、保险合同签订的话,应该注意哪些
要注意的内容有:
(1)注意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有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2)注意空白期的约定。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3)注意险种的选择。
(4)注意对自己的信息要如实填写。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