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行政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成为不少成为许多人调侃的话题,虽然实际上也会存在部分行政部门工作效率较为低下,但也不能全盘否定,有些特殊情况例如行政许可,即使行政机关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为准予许可。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逾期不答复,这个时候作为申请者肯定犹如热锅上的蚂蚁,但干着急也没有用,行政许可逾期不答复肯定是有理由的,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默认许可,这个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例如: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2000年1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第14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审批权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审批的,视为批准。”
但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就认定其他身份也是如此,从实践情况看,需要区别不同情形。对于因其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而需要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活动,从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看,是需要严格管理的,对申请人的条件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行政许可决定应视为不予许可,这样才符合行政许可的设定目标。如对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法律对其规定了极其严格的条件,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原因很多,单纯因为行政机关的逾期不作为行为不能证明相对人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鉴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既不能一律视为不予行政许可,更不能一律视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当事人在不明具体事由的时候建议可以找个不予许可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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