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答复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默示许可对申请人有利,但是可能对第三人和公共利益造成危险;同时,默示许可制下,被许可人也可能面临法律关系不稳定的不利后果,那就是,第三人和公众一旦发现该被许可人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要求有权机关予以撤销,这样被许可人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如果视为许可,那么公共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时就无相应的救济途径。所以,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不能一律视为准予行政许可。当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少数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决定,又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可以视为许可,但是要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已经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作了类似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鉴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既不能一律视为不予行政许可,更不能一律视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此未作规定,留待设定行政许可的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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