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xx市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如:
(一)对罚款、吊销许可证与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劳动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劳动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劳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劳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劳动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条件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属区、县级市劳动局。
三、复议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四、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复议申请受理
广州市劳动局(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予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未载明应当载明的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请人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六、复议决定
xx市劳动局(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xx市劳动局(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处理:
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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