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委托书
编号:GDIDC/TT342
以下由委托方填写:
检品名称
检品批号
生产单位/产地
检品数量
委托方全称
(盖章)
委托人
检验目的
中药保护进口分装进口临床前招标销售其他:
剂型
检验项目
有效期至
药品规格
检验时限
个工作日
包装规格
检品贮藏条件
包装材料
检验费用
检验依据
委托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提供对照品
中检所对照品
工作对照品
对照品
分析单
有
无
提供的资料
委托方法人授权书原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药品生产批文复印件与送检样品同批号的出厂报告书检验依据
其他:
报告方式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以下由本所填写:
受理人/日期
(药检所盖章)
主检科室
中药室化学室抗生素室生检生化室药理室研究室
分包项目
客户意向:
同意
不同意
分包单位
备
注
说明:1.请仔细阅读《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须知》,再填写本委托书;
2.本委托书经双方填写盖章后,即视作合同生效;
3.本委托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委托方保存,另一联由本所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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