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处罚有哪些新规定?
答:由于种种原因,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等中介机构有时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新《公司法》就此作出一些新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原规定1倍以上3倍以下);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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