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时间:2023-08-18 09:23:33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分析:实践中,演艺界已经发生了围绕艺人艺名的法律纠纷。但是,在以往实践中,一般仍通过姓名权来进行维权。事实上,艺名虽然是姓名权的一种,但通过传统的姓名权来维权,并不能使得艺名后面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获得充分保护。与姓名权不同,艺名具有明显的商标属性。名人的艺名承载着巨大的形象价值和精神感召力,当这一代号一旦用于商业活动时,该姓名所承载的符号含义马上会转化为最直接的广告效应和购买号召力(即眼球经济或注意力经济)。因此,此次修订的反法将其明确作为反法保护的对象,体现出对实践中相关权益的深刻洞察。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即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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