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严重违纪的员工,单位是否可以辞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章可循。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明确、合法的规章制度。所谓“明确”要求是: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和具体列举,这种界定和列举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性的规定。
2。规章制度制定后,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职工必须参加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按法定程序向职工宣传。
3。应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纪。这并不是说如果单位说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就可以认定员工有这种行为。相反,它需要拿出实际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法官审理案件,有一个基本的审判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许多雇主把这里的“事实”理解为客观事实。其实,这里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被法律承认的事实,通常以证据证明。注意通知工会和员工本人的程序。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本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企业经协商,可以在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不能认为如果员工不加班,就会违反工厂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然后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提请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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