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
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1、当年6月30日前已领取供养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享受供养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标准额发放。
2、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至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注: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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