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伐树,责任,雇佣,损害
承揽合同关系怎样确定双方责任?
[案情]
2008年3月22日,原告李清明和被告张斌、陈强三人应同村村民林平的邀约为林平的邻居林键砍伐房屋北面的树木。三人以合伙为他人锯伐树木为营生,自带工具,分工协作。李清明负责爬树干系绳索。22日下午,李清明在爬上树干准备系绳索时,脚底一滑,从树上摔下,致身体损伤。经医治,伤情诊断是身体多处骨折、颈髓损伤伴不全瘫并构成7级伤残。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赔偿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斌、陈强、林平、林键共同赔偿其损失70000余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李清明等人与林键的锯伐树木行为是构成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从理论上分析,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雇佣合同中的雇工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并不是劳务本身。
(2)雇佣合同中雇工必须接受雇主的监督和管理,服从雇主的安排,劳动工具也是由雇主提供,双方之间有一种人身上的隶属关系;而在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监督和管理,是独立完成工作,双方之间没有人身上的隶属关系。
(3)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是定期领取报酬,而且无论有无工作成果,均能取得报酬;承揽合同一般是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时领取报酬。
(4)在雇佣合同中,雇工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损害的,不论雇主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的,只能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清明、张斌、陈强以合伙为他人锯伐树木为营生,具备一定的锯伐树木技能,且自带工具,分工协作,按照树木主人的要求独立完成工作,在提供“伐倒树木”的劳动成果后,领取报酬。
因此,李清明等人与林键的锯伐树木行为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李清明在履行承揽工作中受伤,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张斌、陈强系承揽合伙人,李清明因为执行合伙事务受伤,合伙人张斌、陈强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相应责任。
如张斌、陈强有过错,则按照侵权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应给予李清明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清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爬树干系绳索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却自信身手熟练而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斌、陈强作为合伙锯伐树木的共同受益人,在合伙中安全意识程度不高,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林平、林键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虽无责任和过错,但可从受益人的角度对李清明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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