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30 09:14:38 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受理条件:

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符合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向具有门诊特定病种申报资格的医疗机构(下简称申报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

申报机构:珠海市人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

珠海市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

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

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医院;

珠海市人民医院高栏港医院;

珠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限精神类疾病、结核病、多发性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

珠海白云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珠海慈爱精神康复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需提交资料: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珠海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审核认定书(申报机构提供);

(3)出院小结、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等相关就医资料。

办理程序:

(1)患有《珠海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符合相应门诊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向我市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机构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核准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2)参保人经核定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应在市内选择1至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其中至少1家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核病、精神类疾病、慢性肝炎、艾滋病病种除外),办理了常住异地或市外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应在选定的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就医。

办理时间: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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