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
1、标的物已交付的;
2、因买受人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
3、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
4、标的物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的;
5、标的物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的。
一、交付标的物地点的规定有哪些
交付标的物地点的规定有: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二、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买受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行使拒绝标的物的权利:
1、出卖人未按时交付标的物的;
2、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购受人能拒收货物吗
买受人能拒收货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出卖人少交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时买受人也才可以拒收货物,少交标的物不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在收取标的物后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不能拒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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