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购房商品房预订金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如若该协议并非当事人亲笔签署,而是通过合法的授权代理人为当事人代为签字,抑或是当事人在事前并未知晓相关事宜,而在之后予以确认及接纳此份协议的话,在这种情况之下,这份设定的商品房预订金协议仍然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这其中就包括了在这个阶段内,只要当事人曾经授权委托第三方代表其签字,无论这种授权是以默示的形式还是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这种经由代理人代为签署的商品房预订金协议均被视为具有民事法律上的约束力;
然而,如果在没有得到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第三方以当事人的名义擅自代替其签订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份设定的商品房预订金协议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并且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将全部由实施这项行为的第三方独立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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