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多方联系找不到其亲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当地民政局,代无名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无名氏亲属赢得3万元赔偿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牌号为苏NU7386的重型普通货车(车主为李某)沿双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千米+780米处时,因与前方相对方向的车辆会车时疏于观察,将无名氏碾压致死。
泗洪法院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案发后,及时与泗洪县民政局取得联系,通知其作为无名氏的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与泗洪县民政局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万元的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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