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需要提交合同公证文件,包括外国自然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商品房的合同公证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如果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他们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件。境外人士是指:(一)外国自然人;(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三)港、澳、台居民;(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房的合同公证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外 国 人 去 哪 儿 办 理 商 品 房 合 同 公 证 ?
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及其在华机构需要在我国办理商品房合同公证的,应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公证机构办理。
具体来说,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及其在华机构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护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公证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商品房合同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合同公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
3. 商品房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 委托公证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公证书。
此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商品房合同公证的合法、规范性。
综上所述,外国人去我国办理商品房合同公证,应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需提交合同公证文件,根据《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应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护照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商品房合同公证。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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