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项目寻求破产重整之后,不能立刻重启该流程。
破产重整乃是一个严谨精密且耗时漫长的法规程序,其主要目的在于协助企业或者资产进行有效的重组重建,以及恢复其原本应有的债务偿还能力。
倘若先前实施的破产重整尚未达到预期的成果,那么在试图再度启动此程序时,必须提供充足而适宜的依据解释,并且通过严谨细致的审批检验。
然而,客观而言,重复进行破产重整的情形相对较为罕见,因为这有可能被视为对法律程序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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