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
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我国《婚姻》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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