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经营权转让问题
时间:2023-05-07 22:31:24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承包地面积的确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坚持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地块不变的原则,不得扰乱、变更原承包关系。只要增加的面积在承包地范围内,就应属于原承包农户,并按原承包关系确认。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利用增加的面积弥补不足,不得向其他农民调整,更不得将增加的面积返还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发生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确权登记。对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多种办法,尽量明确。有争议的,争议解决后确认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因实行规模经营和土地整理而扰乱原有“四到”界限的,按原承包面积比例分摊给农民。

3。承包地已在农民之间流转的,流转后承包地经营权没有争议的,根据有关农民的申请,按目前占用土地的承包人办理确权登记。有争议的,应当在登记前解决。跨村民小组交换承包地,双方村民小组民主协商同意交换的,交换后可按合同关系登记;双方或一个村民小组不同意交换的,仍按合同关系登记交换前的合同关系。以转包、租赁、股权、抵押等方式出让的土地,由原承包转出的农民进行登记,受让人不得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转让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4承包地块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农民在承包地上建房或改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自行挖塘、开渠、修路、埋坟的,仍将登记为农业承包地,计入承包地面积。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承包土地经审批由农民占用建设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再纳入登记范围。

5。承包地被征用和占用。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收,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从承包地地块和面积中扣除,办理变更登记。除承包人占用道路、水塘、水库等公益性工程用地外,还应当减少公益性建设用地面积。征收闲置的耕地属于农民自己耕种的,不予登记发证。农民占用田间道路、沟渠、池塘、水库和水坝进行耕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1995〕计字第26号),乡(镇)、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属于集体所有乡(镇)集体所有制和村(居民)集体所有制。因此,农民占用的道路、沟渠、池塘、水库、大坝等耕地,不属于第二轮家庭承包地,不进行登记。7退耕还林。农民在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已取得林权证,但仍为承包耕地,需确认登记,并在备注栏说明。农民在非第二轮承包的土地上退耕还林,取得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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